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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2012年10月举行的第4届汉诗名家国际论坛主题发言《诗体重建的硕果——谈新时期的新诗格律建设》中,以《格律体新诗:准确的命名》作为小标题论述“格律体新诗”的命名,是新时期中国新诗诗体建设的重要成果。全文如下: “闻一多当年提倡新诗格律建设时没有为这种有别于自由诗、史无前例的新体诗命名。直到1950年代,何其芳才将其命名为‘现代格律诗’,很快得到认可,沿用达半个世纪之久。尽管其间也有诸如白话新体诗、新格律诗等提法,但是都未能流行。 “新时期以来,由于传统诗词的复兴之潮来势甚猛,‘现代格律诗’的名称就因为违背了定义的‘排他性’原则而容易引起歧义,导致混淆:很明显,当代诗词不能说不是‘现代格律诗’。有鉴于此,‘东方诗风’论坛诗友2005年在合肥聚会,就提出将‘现代格律诗’更名为‘格律体新诗’。这样,既能明确其‘新诗’ 身份,有别于当代诗词,又旗帜鲜明地与自由体新诗划清了界限,破除‘新诗即自由诗’的谬见。紧接着,又于次年编辑出版了《新世纪格律体新诗选》(中国文化出版社,2006)。 “‘格律体新诗’概念的提出,逐渐得到业界的认同而广泛使用,逐步取代了‘现代格律诗’。例如2007年由常熟理工学院、中国新诗研究所、深圳中国现代格律诗学会共同举办了‘新诗格律与格律体新诗研讨会’,2007年大型月刊《诗词版》分两期连载了《格律体新诗概说》(程文、万龙生)一文,吕进主编的《中国现代诗体论》单设了《格律体新诗》专章,2009年创刊的《诗学》年刊(巴蜀书社)连续开设了《格律体新诗研究》栏目。大型诗刊《星河》的稿约也采用了‘格律体新诗’概念(2010年第四辑,人民文学出版社)。 “众所周知,对一个事物冠以准确的名称,对于研究的深化,对于对象的认识,都具有重大的意义。 “需要说明的是,‘格律体新诗’并不是2005年由‘东方诗风’论坛最先使用,但是,并没有将其作为专门术语使用。” 日前,在“中国格律体新诗网”读到了木依秋《关于介绍“格律体新诗”的简明综述》一文,查阅了不少资料,介绍也比较全面。但是其中专节《“格律体新诗”的命名》谈论“格律体新诗”的命名问题却存在若干偏差,不能不予以澄清,以免引起混乱。 他谈到“2005年,部分诗歌理论家及诗人提议把原‘新格律诗’、‘现代格律诗’诗体改称为‘格律体新诗’”一事,还补充了我所说“此前一些论文、专著都是行文中偶尔不经意提及”此名的具体事实:“《江西师范大学学报》1985年第4期编发了陈良运的《试议格律体新诗发展前途》论文,《文艺争鸣》1992年第5期也编发了孙大雨的《格律体新诗的起源》一文。由于某种原因,其时这个诗体并未受到广泛关注,以至于不为诗界所熟知。但是下文却显得混乱: “但该提议(按:指“东方诗风”的更名建议)并未成为新格律诗界的广泛共识,‘新格律诗’、‘现代格律诗’诸名称依然活跃在诗坛,并出现了‘韵律新诗’等诗体名称,一时间各诗体名称异彩纷呈,分外热闹。” 就此,我想指出下列几点: 一、我认为“格律体新诗”这一命名应该说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共识。还可以补充以下事实:2012年在重庆举行了全国性 “新诗格律与格律体新诗酉阳论坛”,并且发表了力主格律体新诗的《东方宣言》,继后于2013年有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的会议诗文集《桃源在我心》;由西南大学中国新诗研究所与《文艺研究》编辑部联办的很有影响的“华文诗论名家国际论坛”已经举办了四届(第五届也即将举行),每届在“诗体重建”版块内格律体新诗均作为重点探讨的主题;该所创办的《诗学》年刊2009年创刊,已出6辑,每期都有《格律体新诗研究》专栏,发表了许多论文;“东方诗风”和“中国格律体新诗网”网、刊结合,多年联动,影响日益扩大;如此等等,有目共睹。 二、有些人不愿意使用“格律体新诗”概念,是他们的自由,但是如前所论,“现代格律诗”的称谓已经过时,所谓“新格律诗”同样经不起推敲,这些名称,其式微的态势已经非常明显。至于“韵律新诗”虽然也有人在鼓捣,但是片面强调韵律而不顾节奏规范,是明显的偏激,不可取也。它完全不属于格律体新诗的范畴,将其列入探讨范围,是一个逻辑错误。 三、如上所述,把一些不恰当概念的存在说成“异彩纷呈”,是失去了对这种现象的判断能力。 木依秋是年轻的格律体新诗诗人,对于格律体新诗非常热爱,创作成绩比较显著,还热衷格律体新诗理论的传播,当然是好事,但是在做这一工作时,要注意准确严谨,以免事与愿违,误导初学者,产生负效应。 |